2019年2月14日,某某某工程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,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。2019年2月21日,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局出具中标放弃函,放弃本次中标资格。
2019年3月5日,我局对某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。经研究决定依据《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(试行)》及其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第7条规定,对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,记10分,并予以披露,披露期3个月(2019年3月5日至6月4日)。
现因披露期到期,且该公司电话提出撤销申请,特做隐私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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